焦点速看: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3-02-17 21:16:51 来源: 悦浦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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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》政策解读

一、制定背景

依据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为指导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开展,规范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,特制定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》。

二、制定依据

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(一)住宅房屋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

县建设局通过函询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方式,对市场上搬家、移机以及房屋租赁等服务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、测算,根据调测情况制定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:

1.搬家费

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(含100平方米),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;超出100平方米部分,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家费。

2.固定设施移机费

(1)固定电话128元/户,宽带128元/户,有线电视120元/户。

(2)空调挂机200元/台,空调柜机320元/台,壁挂电视200元/台。

(3)燃气、电热水器、空气能热水器200元/台,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/台。

(4)住宅管道燃气一次性补偿:垂直式楼房3500元/户、平面式套房1500元/户。

3.临时安置费

县城建成区、建制镇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,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,每月不足800元的,按800元计算。

县城建成区、建制镇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外,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,每月不足500元的,按500元计算。

(二)非住宅房屋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

1.一次性搬迁费

按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,特殊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

2.一次性临时安置费

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0.4%计算

3.停产停业损失补偿

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,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%补偿

四、适用范围

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。

五、实施时间

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,即自2023年3月16日起实施。

六、解读责任

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》由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。

联系电话:0579-8938576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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